- 快捷搜索
- 全站搜索
眾籌融資作為互聯網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發展迅猛。2014年11月,國務院出臺的新版“融十條”中首次提出“開展股權眾籌融資試點”。因此,研究眾籌融資模式既滿足了市場發展需要,又契合國家政策引領的發展方向。
一、我國眾籌融資運作模式及發展現狀
1.眾籌融資運作模式
除純公益眾籌外,眾籌融資的運作可分為三個階段:項目準備、項目融資和項目經營。項目準備階段即項目在眾籌平臺對外展示并籌資之前的準備工作期,具體包括發起人的項目申請和眾籌平臺的項目審核;項目融資階段即從項目展示到收獲籌資的整個融資過程,包括項目展示、項目評估、項目支持、籌資管理、收獲傭金、收獲籌資等;項目經營階段即籌資結束后開始項目經營到項目成果分配的全過程,具體包括項目經營、項目監管、成果分配、收獲回報等。(見下圖)

2.眾籌融資發展現狀
從世界范圍看,眾籌融資模式發展時間不長,一般以2009年美國Kickstarter眾籌平臺的出現為標志。我國眾籌融資模式始于2011年7月“點名時間”眾籌平臺的出現,而后追夢網、天使匯、大家投等百余家平臺也迅速上線,整個行業發展僅3年左右時間,還處于萌芽期。我國眾籌行業呈現如下發展現狀。一是眾籌平臺數量迅猛發展。根據零壹數據監測顯示,截至2014年底,國內已有128家眾籌平臺,比2013年增加84家。其中,股權眾籌平臺32家,占比25%;商品眾籌平臺78家,占比60.9%;純公益眾籌平臺4家,占比3.2%;另有14家股權+商品性質的混合型平臺,占比10.9%。二是眾籌項目籌資額快速增加。2014年度,15家主要商品眾籌平臺成功完成籌資的項目總數為3014個,成功籌款金額約為2.7億,活躍支持人數至少在70萬以上。而2011年7月至2013年年底,所有商品眾籌平臺累計成功籌資不足1億元。股權眾籌方面情況同樣如此。2011年11月至2013年年底,股權眾籌的籌資總額累計不超過3億元。而2014年度,成功融資項目261個,籌資總額5.8億;考慮到第一梯隊的天使匯、創投圈、原始會等平臺未公開具體項目數據,預計籌資總額至少在15億元以上。三是眾籌平臺數量主要分布在經濟發達地區。目前,線上眾籌平臺已遍布國內17個省,其中“北上廣”三地合計84家,約占總數的2/3;其次為浙江和江蘇兩省,分別為10家和9家。值得注意的是,這五個地區已停運或倒閉的平臺也相對較多,2014年,北京、上海、廣州、浙江和江蘇倒閉的平臺分別為7家、2家、3家、1家和2家。
二、我國眾籌融資模式的風險分析
1.法律風險
眾籌平臺以嶄新的運營模式為其帶來廣闊的前景,但也正因是新模式,立法速度無法與之企及,導致諸多法律問題相伴而生。目前這些問題主要集中在眾籌平臺是否涉嫌非法集資犯罪、代持股的風險、項目發起人知識產權權益易受侵犯、是否突破《證券法》關于禁止公開發行證券的規定、監管制度缺失所引發的問題等。
(1)非法集資的風險
關于對“非法集資’犯罪的認定標準上,最高院給出的司法解釋是應當同時滿足四個條件,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是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給付回報:四是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從形式上看,眾籌平臺這種運營模式未獲得法律認可;通過互聯網向社會公開推介;并確實承諾在一定限期內給以回報(募捐制眾籌除外)——其中股權制眾籌平臺以股權方式回報出資者,商品眾籌平臺主要以物質回報的方式,債權眾籌平臺以資金回饋方式回報出資者,且均公開面對社會公眾。從法律條文看,眾籌平臺的運營模式與非法集資的構成要件相吻合。
(2)代持股風驗
部分股權式融資平臺的眾籌項目以融資為目的吸收公眾投資者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但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人以下股東出資成立。”那么,眾籌項目所吸收的股東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如果超出,未注冊成立的不能被注冊為有限責任公司;已注冊的,超出部分的出資者不能被工商部門記錄在股東名冊中享受股東權利。因此,現實情況中,許多眾籌項目發起者為了能籌集足夠資金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普遍采取對出資者建議采取代持股的方式規避《公司法》關于股東人數的限制。采用代持股的方式雖然在形式上不違反法律規定,但在立法精神上并不鼓勵這種方式。當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之間發生股東利益認定相關的爭端時,由于顯名股東是記錄在股東名冊上的股東,因此除非有充足的證據證明隱名股東的主張,一般會傾向于對顯名股東的權益保護。所以這種代持股的方式可能導致廣大眾籌項目出資者權益受到侵害。
(3)知識產權權益受到侵犯的風險
這一問題主要針對商品眾籌平臺,其特點是眾籌項目以具備創新性為主。商品眾籌平臺成立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挖掘創意、鼓勵創新;其上線眾籌項目發起者的主要目的在于實現、販賣其創意;而出資者的投資出發點在于支持創意、購買新穎的產品。但發布在商品眾籌平臺的眾籌項目大都是還未申請專利權的半成品創意,故不能依知識產權相關法律保護其權益。與此同時,幾個月的眾籌項目預熱期給了盜版商“充分的”剽竊時間。因此從保護知識產權利益角度出發,許多眾籌項目的發起者只向公眾展示其創意的部分細節。具有出資意愿的創新愛好者由于無法看到項目全貌而無法對產品形成整體、全面的印象,大大降低了其投資的興趣和熱情。所以我國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在創新性眾籌項目方面的缺失降低了創意發布者的創新積極性,也使眾籌項目出資人對創新項目的支持力度大打折扣,桎梏了眾籌行業的發展。
(4)存在“公開發行證券”的風險
《證券法》第十條第一款“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兩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眾籌平臺在募集資金過程中毫無疑問是面對不特定對象,且人數常常超過兩百人,很容易觸犯《證券法》關于公開發行證券的規定。商品眾籌平臺為規避這一風險采取不以現金回饋的方式回報出資者,將投資行為演變為團購、預購行為,使眾籌法律關系與《證券法》撇清。股權制眾籌平臺對這一問題則采取成立有限合伙的方式,即由眾籌出資者成立有限合伙,再由合伙企業對眾籌項目發起者投資。然而根據《證券法》第十條第二款“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股權式眾籌平臺的這種方式即屬于變相公開的一種形式。
(5)監管制度缺失引發的風險
目前成立一個眾籌平臺只需進行工商登記和網站備案,對于眾籌項目的審核由眾籌平臺全權負責。也就是說,目前還沒有專門針對眾籌平臺的監管部門,沒有專門針對眾籌平臺的監管規定。眾籌平臺涉及大量的公眾資金和社會群眾,一旦失控,會產生大量爭訴,容易引發社會經濟和社會穩定問題。所以監管制度的缺失使眾籌平臺的出資者面臨投資風險,不利于眾籌平臺整體行業發展。
2.信用風險
上述討論的法律風險針對不同模式的眾籌平臺有不同程度的影響,但目前在我國,各種模式的眾籌平臺均存在信用風險。這是眾籌行業面臨的共通性問題,也是眾籌行業要發展壯大急需解決的問題。
(1)項目發起者信用風險
項目發起者的信用風險主要包括眾籌平臺對項目發起者的資格審核不夠全面引起的問題以及項目發起者在募集資金成功后不能兌現其承諾的問題。首先,關于項目發起者的資格問題,現行法律并未有專門規定,根據民法上“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則,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均可在眾籌平臺上發布眾籌項目。眾籌平臺對項目發起者的資質無過多要求和硬性審核,容易產生以虛假身份發起項目的信用風險問題。其次,關于項目發起者在募集成功后不能兌現承諾的問題。對成功募集資金的眾籌項目,眾籌平臺通常會一次性將款項撥付到眾籌項目發起者的賬戶,之后,將不再負有對眾籌項目監督的義務,后期的監督缺乏會導致權力濫用。對于此類風險,眾籌平臺均聲明不承擔任何責任。
(2)眾籌平臺的信用風險
眾籌平臺的信用風險主要在于資金托管。實際操作中,出資者將資金撥付至眾籌平臺的賬戶,眾籌平臺再將資金劃到成功募集的項目上,眾籌平臺在其中擔當了支付中介的角色。而“支付寶”發展起來后,《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對互聯網支付服務做出了新規定,第三條第一款“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根據本辦法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第三款“未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可知,目前只有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非金融機構和個人才能從事支付業務,而眾籌平臺目前屬于普通的互聯網線上平臺,其注冊為普通工商企業,并不具備這種支付資格。
三、相關建議
1.法律制度與時俱進
首先,從法律層面上解決眾籌平臺存在的非法集資及公開發行證券的隱患。要肯定眾籌平臺的合法性及劃清其與非法集資等犯罪行為的界限:對于股權眾籌融資模式,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不通過人數,而是通過單一資本量控制資本總量和股權的模式。其次,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制度。針對眾籌項目創意易被剽竊以及申請專利時間過長的問題,可建立知識產權備案制度,擁有發明等眾籌項目發起者在公布其創意之前可對其創新之處做登記備案,備案期間其創意受侵犯的,當專利獲得審批通過后可對侵權行為追責。這樣不僅保護了眾籌項目發起者的知識產權權益、保證知識產權的審批質量,還不影響眾籌項目發起人的融資行為。最后,健全眾籌行業的監管體制,并確立具體監管部門。同時,與眾籌相關的政策法規也應緊鑼密鼓地籌劃,法規應當給眾籌平臺預留發展空間。監管過于僵硬,將無法適應層出不窮的眾籌模式;法令的朝令夕改也會使法律的公信力大打折扣。保守的民眾為規避風險會對此行業持觀望態度,不利于眾籌行業長遠發展。
2.建立健全我國的信用體系
要根治眾籌平臺存在的信用風險,一套針對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的健全的信用體制必不可少。完善的信用體制很大程度上能提升行業整體信用度。具體而言,一是監管機構對眾籌平臺要賦予一定的責任,眾籌平臺要加強對項目發起者的審核深度,保證出資人的利益和其平臺自身的信用;二是當眾籌項目成功融資后,平臺要跟進該項目的后續發展,直至眾籌項目發起者對全部出資者完成了承諾的回報;三是眾籌平臺的自身信用則應由監管部門進行監管管控,防止眾籌平臺出現操作風險。
3.積極做好與政府部門的溝通
眾籌作為一種全新的商業模式,盡管在與相關政府部門或監管機構進行溝通時可能存在一定的難度,但若積極與主管部門溝通,取得相應的指導或進行項目備案,將大大化解在法律模糊地帶摸索的法律風險。雖然眾籌的某些模式與國內目前法律法規相抵觸,而且國內的互聯網融資環境在信息真實、出資者保護、中介服務上都與互聯網金融發展較快的國家存在較大差距,但眾籌模式依然可以嘗試從金融創新角度入手,允許個案試水。
(文章來源:《金融電子化》雜志)
掃碼即可手機
閱讀轉發此文
縱觀中國銀行業所經歷的轉型與發展,目前所實現的業務模式創新仍具備“以點
直銷銀行即使作為傳統銀行的渠道價值存在,金融互聯網化的趨勢和直銷銀行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