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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商業銀行幾十年的管理實踐中,事先的風險識別在巴塞爾協議框架下已經取得了長足的積累,因此風險預警、風險計量和風險應對便成為了中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中名副其實的三部曲,它們是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實踐中的核心內容。在風險預警、風險計量和風險應對中,基于指標的風險預警,有著實現相對簡單、自動化程度高,管理應用比較方便、因果關系追溯明確等諸多優點,因此在建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體系中,風險預警往往是首先要實現的功能。
風險預警是銀行在已經確定的風險類別上,通過對風險表征指標的觀測,對其發生風險的危害程度進行判別的一種風險識別行為,其原理甚為簡單,即當某個表征風險的指標值超過某一界限,通常稱為閾值或者閥值,即對該指標表征的風險進行預警報告。因此只要能夠確定該風險表征指標的閾值,就可以通過對指標波動的監測,實現單一指標的風險預警。這樣看來在風險管理中占有核心地位的風險預警,實際上就取決于預警指標的選取以及如何確定預警指標的風險閾值,預警指標的選取目前已經有了相當程度的積累,但確定閾值卻是一個甚少深入研究的問題,也缺少系統性的完整方法。閾值表達了商業銀行風險管理者或銀行最高經營者或決策者對風險接納的偏好程度,因此閾值的確定一定帶有決策人的主觀意識,這也形成了確定風險預警閾值方法的明顯特征。
通常有三類定單指標預警閾值的方法,即比較法、波動法和專家征詢法,這三類方法各自適用的背景略有不同,比較法中包括了中數原則法、均數原則法和多數原則法;波動法中通常包括參數原則法、波動原則法和關聯原則法;而專家征詢法則是一種適用性最為寬泛,得到的結果也比較客觀,明確的反映了決策人或企業管理者的風險偏好的風險指標閾值確定的方法,只是這個方法的流程相對復雜、投入成本也比較大。下面我們分別討論介紹確定各類方法。
中數原則法
利用中數原則法來確定單個風險指標的閾值,比較適合于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風險監測的場合(或者集團公司對下屬企業進行風險監測的場合),利用中數原則來確定指標預警的閾值是假定參加預警的機構有一半是沒有警情的,因此有警情和無警情的分界線是選擇參加風險監測的商業銀行下屬機構該指標數據中的中位數來表示預警閾值,如表1.1所示,其中機構5、和6的指標值的平均數33即為該指標的預警閾值。

均數原則法
使用均數原則法來確定單個風險指標的閾值,也是比較適合于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風險監測的場合(或者集團公司對下屬企業進行風險監測的場合),利用均數原則來確定指標預警的閾值是根據參加風險預警的各個分支機構指標的均值來設置警情的,有警情和無警情的分界線是選擇參與風險監測分支機構該指標的均數來表示預警閾值的。如表2.1所示,根據均數原則最終確定的指標風險閾值是:(22+25+30+32+32+34+37+39+41)/10=29.2。

多數原則法
通過多數原則法來確定單個風險指標的閾值,同上述兩個方法一樣還是比較適合于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風險監測的場合(或者集團公司對下屬企業進行風險監測的場合),利用多數原則來確定指標預警的閾值是假定參加預警的商業銀行下屬分支機構多數是沒有警情的,因此有警情和無警情的分界線是選擇該行業企業數據中的三分之二處來表示預警閾值,如表3.1所示,通過多數原則確定的參與風險監測分支機構風險指標的閾值是:22+(41-22)x0.75=36.25。多數原則也稱為0.75法則或后進先進法則,在企業的標桿管理中常有應用,有時也會出現將0.75法則換為黃金分割原則(0.618法則)的情況。

參數原則法
用參數原則法來確定單個風險指標的閾值,可同時適用于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風險監測的場合(或者集團公司對下屬企業進行風險監測的場合)以及商業銀行總行層面的風險監測與預警。利用參數原則來確定指標預警的閾值是根據行業該指標的分位點來確定有警情和無警情,如表4.1所示,可根據國資委或銀監會發布的績效考核或風險監控指標的分位點值,例如選擇良好值、平均值或較差值作為該指標的閾值。
表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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